
一、涉企执法检查是指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入企业(指“四上”企业、园区企业、县政府招商引资项目)生产经营及办公场所对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根据企业申请依法开展的检查除外。
二、大力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涉企联合检查,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管理工作的需要,于每年2月底前将本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报县市场监管局并上传至“双随机、一公开”平台。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检查情况,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和程序将检查方案、检查范围、查处结果等事项按要求在“双随机、一公开”平台上进行公示。原则上同一事项同一执法单位对同一企业现场检查每年不超过一次,且一家企业只对应一级执法主体。
三、除纳入“双随机、一公开”平台的行政执法检查、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以及开展各类专项整治行动,办理领导批示件、上级交办件、企业群众投诉件等特殊情况外,涉企检查应安排在每月下旬开展。
四、行政执法部门到园区以外企业开展涉企执法检查的,需提前3天到县优化办备案登记,到园区以内企业执法检查的,提前3天到高新区备案登记。因专项整治行动、办理领导交办件、上级交办件、企业群众投诉件等特殊情况需开展涉企检查的,应当提前到县优化办或高新区进行备案登记。因紧急情况需立即开展执法检查的,可先电话备案,并在检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补办登记备案。实施跨部门联合涉企检查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备案。任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五、行政执法部门应建立“免罚清单”机制,明确“首次不罚”“首次轻罚”适用范围,并告知企业,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
六、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三验”。
(一)验执法证件。涉企现场检查必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未出示证件的,企业可拒绝检查并向县优化办、县司法局、县公安局反映。
(二)验入企表单。执法人员必须持《汉寿县涉企执法检查备案表》《汉寿县入企执法检查登记表》两表入企(检查园区企业必须由园区工作人员陪同),检查完成后执法单位、企业人员在《登记表》上签字确认。《登记表》一式四份,执法部门、企业、县优化办及园区(涉及园区企业时)各执一份。
(三)验检查事项。企业现场对《备案表》中所列检查事项逐项确认,对于超范围检查要求,企业有权拒绝配合。
七、对全县范围内工业企业,除环保、安全生产执法外的行政处罚推行“一查、二劝、三改、四罚、五公开”的工作机制。即同一企业、同一项检查,发现问题则及时劝其自行整改。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的继续生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整改或屡次整改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开处罚的结果和违法事项,并填写《汉寿县涉企处罚备案表》,园区内企业向县高新区报备,园区以外企业向县工信局报备。
八、行政执法部门到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借行政检查故意刁难企业。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明令要求的外,不得随意约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出面接待陪同。
九、行政执法部门应以“线上+现场”等方式定期开展回访调查,听取企业意见及其正当诉求,对企业反映的问题严禁随意说不。县司法局、县优化办组织专家评审队伍,每季度抽取部分案卷,对行政执法“四项制度”“三次告知”等情况开展评查。县优化办设立企业诉求投诉专线电话(0736-2856110)。
十、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备案而未登记备案擅自入企检查的一律先停职再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况采取警示约谈,注销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执法部门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的责任;严重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一)未按要求在“双随机,一公开”平台上公示的;
(二)未建立“免罚清单”机制并告知企业,未执行涉工业企业处罚备案制度的;
(三)重复执法、多头执法的;
(四)未严格落实现场检查“三验”的;
(五)未严格推行“一查、二劝、三改、四罚、五公开”工作机制的;
(六)未按要求开展入企回访,对企业反映问题随意说不的;
(七)借检查故意刁难企业,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的;
(八)其它违反本制度的。
本制度由县优化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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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傅莹莹
一 审:周海燕
二 审:朱自刚 张智峰
三 审:彭庭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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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傅莹莹
来源:汉寿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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